萨维尼认为法存于法的确信,而对于确信之对象物之法规为何一问题,则除民族之一般的必要感(Opinio Necessitatis)即法信之外,别无解说。
[2]现有争论,增进了人们对判决书"附带",尤其是"法官后语"的理解,亦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和智识。[27]米健:《司法改革的创新与统一--"法官后语"可否缓行》,载《法制日报》2003 年 3 月 13 日,第 11 版,另见前引[25]。
[54]而现代中国一段时期,如前所述,常与近代以来的法国判决书模式相近,要求"简明扼要"。因为, 富感染、 文学化本身即为吸引的必要元素, 其在法官角色身上具有亲和能量而又不失权威的保持。关于"法官不同意见",孙笑侠、褚国建:《判决的权威与意义--论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 5 期,第 162 -171 页。同样明显的,他们知道,运用法律及理性地判断纠纷是判决书的目标,法官的职责首先在于裁判,延续至今,正式制度及法律教育,亦在不断强化这种观念及秉承。关键词: 附带|法官后语|需求互动|社会约定 一、问题和思路 对判决书"附带",历来存争论。
事实上,面 对她们这类法官,被司法者及广泛的司法关注者,不仅赞赏其判决,而且赞赏其 判决之外的朴素言语,甚或有时,对后者的赞赏超越前者。这意味着,可能的真实及建设性方案在于概念和实践之间的互动。首先,就因果关系偏好和一事归一事偏好看,任何基层司法中,两者几乎不可避免。
[61] 第三,在合理化之后,两作品均赋予每一环节以某些是非辨别的可能性,以进一步凸显各环节之间的宏观冲突:①媒婆常说,我是说媒,然而配好配坏我不管,混吃混喝混银钱,[62]这意味着,说媒并非错,但却可能存良劣之分,既然存在良劣之分,则张金才等抢亲的理由份量便有所添加。其次,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战争年代,如为更有效地展开政治,政党完全可取消司法而将一切纳入政治管制,如此似更适合政治策略,事实上,后来甚至和平时期的政党政治都曾认为司法成为政治附庸均属多余,[12]既如此,当时为何让显然带有一般司法定义的内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得以存续,直至大加赞扬?故亦可认为,政法策略论似有政治至上(在中国)的强式政治决定论的旧痕。[121]其他相关文学作品,包括相关史料及研究,亦广泛提及这点。另地域上,两文学作品作者均在当地创作,袁静为当时陇东中学教员,[25]韩起祥为当时常行走于陕甘宁边区各地区的民间说书人,[26]两人颇熟悉该审判方式原产地的人情、风土、习俗,并尤为享有极丰富的关于该审判方式的各种信息,如袁静创作时,曾亲访马锡五,后者告知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等民谚,袁静将此用于作品,并使作品在当时当地颇具亲和力。
如《刘巧儿告状》说到,司法工作要改进,听取民意判案情,[29]《刘巧团圆》提及,民众的意见要尊重,判案子才会有力量,[30]这些话语,在今天显然还在声张并被人们着力宣扬。[25]同上,郝在今文,第83页。
②封彦贵再次将封捧儿卖与朱姓富人,封捧儿与张柏定情,并告知张柏自己对父卖婚不满。两作者在作品中,非常注重纠纷情节的合理交待、审判细节的合理安排,尤其不回避该案处理过程的各种意见冲突和矛盾,始终以不断化解冲突和矛盾为线索以推进故事的展开,最后以马锡五审判作为结局。[2]至2014年3月5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关键词作为主题查询论文,《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计103篇。[45] 这种忧虑是可理解的,但其依据的张柏未罚疑问的逻辑本身则有疑问。
[55]相关因果情节问题的文学理论参见孙绍振:《文学创作论》,海峡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 ~477页。可觉察,无论因果关系偏好还是一事归一事偏好,对审判权的运作,均存双刃性,或曰利弊同在。而此,正是允许本文找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新研究路经的又一重要理由。马锡五让裁判员对封捧儿说,你到底愿意跟谁,尽管说。
对观察者而言,这是指,只有知晓一种审判方式如何能像亲历诉讼以展开、推进、收结,其路线图如何能细致描绘,之中规律往复的机制方可准确定位、干净剥离。[61]相关文学理论,参见晓苏:《文学写作系统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205页。
这意思是,先对张柏执行徒刑或苦役,后允其与封捧儿成婚共同生活,等于否决了徒刑或苦役期间的婚姻生活,实质结果则为在审判那一刻及判决执行之时,否定了封张婚姻有效。相反,若侧重一事归一事,则案件审理虽易迅捷,但可能遗漏必要的关联法律问题处理,使某些必要的责任认定跳出审理视野,在让办案者果断处理纠纷时又存遗憾,因为,事出有因总需给予恰当的权衡,进一步,也属重要的,遗憾同样会导致对办案者能力的怀疑,司法公信亦被质疑。
[27]据此可说,两作品中的故事叙述和该审判方式的勾画描绘,甚贴近当时相关文化环境和情绪氛围。[24]两作品何者为先,学界有不同看法。[23]立法研究或许是最典型的例子。故需开辟新的研究路径。事实认定,必然涉及各种证据指示的事实的相互关联,且需确定事实间的边界,而未经法律训练或不熟悉法律者,无论当事人,还是旁观者及参与讨论者(如陪审员),自然和《刘巧儿告状》、《刘巧团圆》中描绘的当事人及一般群众具有类似性,这就是,易搁置法律规定,而常论事实如何,在事实之间建立不断延伸的因果脉络,其背后,一般是非道德判断也易对事实断定、联系发挥催化作用。揭示法律难点,实际上是将案件中冲突的成分,推进至关键方面,即不仅一般普通人会争论和讨论,而且官方办案人亦会在法律逻辑上难以定夺。
[38] 判决部分记载:①初审撤销。[9]前注[1],张希坡书,第188、 192页。
联系式的因果关系讨论,一方面是易无节制的追索原因链条,另一方面,易忽略因果关系原则和一事归一事原则的相互制约。[39] 若只是阅读原判决书,便会出现一个疑问:张柏参与抢亲并自己拖出封捧儿,为何未判刑罚?从判决书的逻辑看,张金才等抢亲受到刑罚缘于使群众恐慌,并使社会秩序混乱,张柏参与抢亲且亲自拖出封捧儿,同样使群众恐慌,并致社会秩序混乱,似应类似刑罚。
[97]前注[29],袁静书,第53页。补充一点,集中参用《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隐含了其他法律史料及一般法律现象的分析将以封捧儿案为重点,此不言而喻。
老胡五十余岁,农村中有威望的老汉。可想见,案件富有争议且颇为棘手,无论当事人还是办案者,特别是一般群众,均有不同意见,其涉及诸参与者的各种感受、法律规定的意义、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政府办案人的权威,及政府当时政治期待等,故解决便需慎重和有效的安排及办法。②封彦贵为朱姓富人之财,对封捧儿称嫁朱后必是享不尽的荣华,受不尽的富贵,[51]遂私下卖婚,这是事件的第二个环节。而针对上述作品,在相关的文学研究中,已有学者指出这点,即尽管以原事件基本情形为依据,但作为丰富故事具体内容的某些素材具有推测成分,[21]甚至某些原有的事件被略作修改(参见后文)。
王铁玲: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6日,第5版[73] 《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所建构的事出有因的因果链条、合理化的复杂性、是非辨别的可能性,及法律与文学的冲突悖论,其是否为当时所有事情经过的真实,不得而知,除主要人物和基干情节外,其他任何细节,由于历史久远且史料分说各异,恐无法复原。
[7]第四,政法策略论,即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政党的政治目的勾连起来,视其为政党全面政治战略的一部分。[120]前注[29],袁静书,第35页。
显然,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上,理论本身的研究、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理论试图对实践的或赞许或批评持续不断,说明此方式的确重要。[78]④但某较有声望的群众[79]指出,……不该抢亲来犯法,两家都曾劝说过,你们不听咱的话,当初若是调停好,事情也不会闹得这么大,[80]后大体无人再论是非。
而此,正是允许本文找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新研究路经的又一重要理由。老胡五十余岁,农村中有威望的老汉。[44]这可能出于某种忧虑,即如果追究,可能导致一个马锡五对封捧儿案的审判存较大纰漏的结论,进一步,华池县司法处的初审,仅处罚张金才等而未理会张柏,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的再查同样没有触及张柏问题,而介于之间的马锡五审判亦未独自清醒,如此,不仅边区各级司法水准必遭侧目,且后来备受大力宣扬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正面能量,亦将出现折扣,另封捧儿案婚姻自主主题的全部历史意义恐将重写。[120]《刘巧团圆》提到,初审后,刘巧儿心里就是不服……打定主意要上告。
如此,审判权力成本同样会减少。相反,对办案者而言,熟知法律已成事实认定的认知背景,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相关要素等知识框架,必然使办案者倾向责任的集中认定,剔除其认为的无关联事实者。
相反,若侧重一事归一事,则案件审理虽易迅捷,但可能遗漏必要的关联法律问题处理,使某些必要的责任认定跳出审理视野,在让办案者果断处理纠纷时又存遗憾,因为,事出有因总需给予恰当的权衡,进一步,也属重要的,遗憾同样会导致对办案者能力的怀疑,司法公信亦被质疑。本文同时认为,就马锡五审判方式而言,将文学作品与相关史料相互印证以求微观细节的可能真实,也属一厢情愿,因为,其完全可能存在循环论证,即文学作品的真实,依赖相关史料的印证,而后者真实,又依赖前者的印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和芫协助查找相关文献,特致谢。[14]这种观点往往是上述环境决定论的修正改版,即认为今天部分环境如不发达地区仍似当年。